1.5「衛州吁」讀書心得
依左傳記載,衛莊公寵愛其幼子州吁,州吁性格好戰,衛莊公卻不加以禁止,臣子石碏曾以此事諫莊公,莊公仍未多加理會,之後莊公傳位與州吁的兄長,是為桓公,州吁因此弒兄篡位,呂祖謙便藉衛莊公寵愛幼子州吁一事,說明心存惡念的危害,並以忠臣石碏之事強調防微杜漸的重要。
呂祖謙在本文中說「未見之情,人所未知;未動之情,己所不知。」,又說「殆夫一念之惡藏於胸中者既熟,遇事則見,遇物則動…」,說明在「思想」形成之前,僅是個人的一點情緒,故難以被查覺,等到惡意的「思想」形成,那麼總有變為「行為」表露在外、造成危害的時候。在法律學上,被認為有效力的行為,是指有意思表示的行為,單純的思想在沒有以行為表現出來之前不具有意義,也不能作為處罰的標準,即是「思想」引導「行為」,僅有「思想」或僅有「行為」皆沒有意義。
呂祖謙又說「蓋博則有盜之理,詈則有鬬之理。其情未動,其理已萌,非獨人不能覺,己亦不能自覺焉」、「…外之惡習召內之惡念,內之惡念應外之惡習,以惡合惡,若川之決,若火之燎,有不能自制者,吁!亦危矣。」,這便不是「思想」引導「行為」,而是「行為」影響了「思想」的出現,賭博的行為引發竊盜的思想、吵架的行為引發打架的思想,這樣的「臨時起意」更難於事前被發現或預防,而因為這種「臨時起意」組成的「行為」 「思想」 「行為」模式,在法律學上會以「數罪併罰」的方式處理。
在東萊博譯一書中,可以瞭解呂祖謙的一些共通思想,其中他特別重視防微杜漸,「防」為預防、「微」為微小、「杜」為堵住、「漸」為事物的開端,意指在萌芽之時便加以制止。他認為壞事的跡象不論再微小,仍不能隱藏,故最初也是最重要,在東萊博譯的各篇章中,除本文之外,例如卷一第一篇「鄭莊公共叔段」、卷二第一篇「隱公問羽數於眾仲」等等,經常可見其提起防微杜漸之說,可說是呂祖謙最重要的思想之一。
2016/4/2
莊叢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