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10142日對甲男妨害乙男名譽一案作出判決,係因去年524日上午,甲男至國立台灣文學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演講過程中,乙男因對甲男講述之內容有意見,而於會場上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甲男即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等語回應乙男,隨後乙男在會場上質疑甲男是小說家,雙方並進而發生言語上的爭執,甲男以「操xxx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會叫的野獸啊,操xxxX」等語,辱罵乙男,因而遭到判刑。撇開紛擾的法律問題不談,乙男是否真正如此無辜?

  
南宋著名的理學家呂祖謙曾於他的著作東萊博議-鄭莊公共叔段中言:『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正是此案最好的解讀。呂祖謙於該文中評論了鄭莊公殺死其弟共叔段的行為,表面上來看,共叔段大逆不道,妄圖謀反篡位,鄭莊公數次容忍後,為了國家不得不大義滅親,然而呂祖謙於另一方面對此做出評論,鄭莊公明知共叔段篡位的野心,為何不在一開始就處理共叔段,非要等到不死不休的地步時才動手呢?那是因為他根本就在等待共叔段行動,好讓他名正言順的除掉共叔段,他的一切縱容和容忍、循循善誘,都是為了得到一個殺死共叔段的結果,為此甚至讓全天下人都成了他的幫兇,天下人只知共叔段負於鄭莊公,鄭莊公無辜;不知其實是鄭莊公負於共叔段,共叔段無辜。就如那水中的魚和岸上的釣者,向來只有釣者對不起魚,哪有魚對不起釣者的呢?由此可見鄭莊公心機之深、心腸之狠。

  
而甲男和乙男之間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判決書中清楚寫明,係因乙男先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致使演講中斷,甲男方於看清海報的標語上回應乙男「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而乙男隨後即在會場上質疑甲男是小說家,雙方並進而發生言語上的爭執,甲男方以「操xxxX」等侮辱性語詞xxxX」等語,辱罵乙男。從此可知是乙男侵入甲男的地盤滋事,最先在乙男舉起海報抗議時,甲男是沒有侮辱乙男的行為和意思的,僅是回應乙男的舉動,而乙男呢?不僅刻意打斷甲男演講,並次次使用諸如可恥一類的刺激性言語,挑撥甲男,使其失控說出侮辱性的言語,甚至在甲男受到安撫、按捺怒氣後仍不罷休,乙男為何如此行事?如此糾纏不休?若不是為了得到一個甲男出言侮辱、令他有理由抓其把柄的結果又會是什麼呢?乙男心思縝密,誘使甲男落入他的陷阱,表面上人們看到的是甲男侮辱乙男,並因此受到判刑,實際上迫使甲男出言侮辱的便是乙男,甲男就像那魚,乙男就像那釣者,釣者步步為營釣著了魚,卻反要怪魚對不起他,天下事哪有這種道理呢?

             呂祖謙釣者負魚,釣魚式犯罪                                 呂祖謙學術研究協會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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