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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國 燦(浙江師範大學江南文化研究中心首席專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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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裁定更生方案時,考量通貨膨脹對債務人的影響,因此將六年還債計畫中,每月償金隔數年遞減,從前十八個月每月須還一千四百九十三元,向下遞減到最後半年每月只須還六百八十八元;過去法院處理類似分期償債案例,極少考慮通膨因素。

裁定書指出,只要債務人有還款誠意,縱然還款不足,法院也會在適切公允情形下,兼顧雙方利益,因此清償成數並非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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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家甲男妨害成功大學教授乙男名譽而遭台南地方法院判刑一案,頃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195日對該案件改判為免刑,全案確定:
  
日前地院判決有罪後,筆者曾就該案發表意見「論甲男案-『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短評一篇,以法理上「釣魚偵查」為主旨,並舉南宋理學家呂祖謙所著「東萊博議」書內「鄭莊公共叔段」文,『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為例,而主張原判決似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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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10142日對甲男妨害乙男名譽一案作出判決,係因去年524日上午,甲男至國立台灣文學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演講過程中,乙男因對甲男講述之內容有意見,而於會場上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甲男即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等語回應乙男,隨後乙男在會場上質疑甲男是小說家,雙方並進而發生言語上的爭執,甲男以「操xxx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會叫的野獸啊,操xxxX」等語,辱罵乙男,因而遭到判刑。撇開紛擾的法律問題不談,乙男是否真正如此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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