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家甲男妨害成功大學教授乙男名譽而遭台南地方法院判刑一案,頃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195日對該案件改判為免刑,全案確定:
  
日前地院判決有罪後,筆者曾就該案發表意見「論甲男案-『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短評一篇,以法理上「釣魚偵查」為主旨,並舉南宋理學家呂祖謙所著「東萊博議」書內「鄭莊公共叔段」文,『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為例,而主張原判決似有可議之處。
  
祖謙於「東萊博議」內「宋穆公立殤公」一文內曾說『蓋物反常為怪,地過中為偏。自古至今,惟一常也;自南而北,惟一中也。是常之外而復求奇焉,斯怪矣;是中之外而復求高焉,斯偏矣。』指出世間萬物自有其常理,違背了常理便是怪異,最近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蔣為文事先即準備好大型海報蓄意干擾,挑起對方憤怒情緒,錯誤出在乙男,而改判甲男免刑,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尊重他人講學及言論的自由,不只是社會風俗習慣所認定,亦有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講學、言論之自由」,顯見這是世間認定的常理,所以在此之外再追求奇特,就顯得怪異了。乙男在應該尊重甲男公開演講的場合數次故意打斷他的演講,之後在台南地院控告甲男公然侮辱,口稱自己是為了維護『言論自由』,試問,乙男能想到維護自己的『言論自由』,又為何沒想到甲男的講學、言論自由呢?且在高院改判免刑後乙男又改稱自己僅是為了『求是非』,說詞前後不一、種種違反常理的行為可見其目的根本不是單純為了維護『台灣語文學』,而是為了追求奇特。而為什麼要追求奇特呢?再回看呂祖謙的『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乙男假借司法為刀,一切所作所為仍不過是為了取得一個陷害甲男的結果罷了!

                                                              呂祖謙學術研究協會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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