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臧僖伯諫觀魚(第六篇)
報告人:黃照怡
報告日期:105年4月2日
古時候的君王,除了每日的朝廷、政事之外,猶有許多時間非屬於其自身,故而君王常要抽空安排活動紓發壓力,本篇的隱公之觀魚的舉動,個人認為就是在做這樣子的活動,但是歷史上有太多的君王,將休閒活動與正常工作的安排錯置,所以才會造成許許多多的亂象,我認為商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其實商紂本身雖暴虐無道,但是其對於政事並非全然無心,否則妲己不會常隨侍在案,並代批奏章,商紂本身的問題是,內憂外患造成心理上莫大的壓力,想要爭戰一舉鴻圖,卻有許多忠臣力諫不可,對內之行政事務又枯躁乏味,與其好大喜功之個人性格正好違逆,所以最後才會沈迷於酒池肉林,終至政務荒廢,最後亡國,這不就是一個很好的借鏡嗎?
而本篇隱公觀魚的舉動,其實是一個很中性的活動,換作是養魚的人來做,就只是非常正常的例行公事而已,故而我認為呂祖謙在批評臧僖伯諫君之道之前,其實已經先定性了君王所應為之事與不應為之事,所以結論才會有,君王只有明白瞭解、心裡覺悟了,然後才知道這是不值得去做的,知道不值得去做,即使勸他做,他也不願意去做了,我認為呂祖謙在於君與臣的本份上,雖然指責了臧僖伯,但是臧僖伯所諫,莫不是君王所應為,至於觀魚這件事,在呂祖謙的認知,就是平常凡夫俗子所為,身為君王,做那些事情所花的心思及時間,都是不值得的,呂祖謙也希望,君王能夠知道自己的重責大任,對於耽於逸樂之事,本來就不應該花時間在上面,所以結論是知道不值得去做,也不願意去做了!
呂祖謙這篇也蠻切合現在的時事,最近廢死或不廢死的爭執形成相當多的激辯,嚴刑峻法是不是呂祖謙所推崇的?我認為不是,綜觀呂祖謙的文章,他認為君子應有風範,君王應有自制,而臣子應有明諫之心,所以呂祖謙的想法是很教化性的,他追求的不是用制度去將人框住,而是人本身要堅守一定的份際,就如同上次所分享的周鄭交質,在呂祖謙的認知已超出份際,本來就不應該這麼做的事情,怎麼會想到要去做呢?而刑罰權之目的,是在矯正犯人,使犯人以後不再犯或不敢犯,但是刑罰本身並不具有任何意義,我們刑法老師常舉一個例子,在我們這邊殺人,會觸犯刑法的殺人罪,要被判刑,但是在食人族裡,殺人吃人是沒有犯法的認知,所以他們仍然繼續殺人吃人,那我們跟食人族有何不同,差別就是在於我們認為生命需要尊重,殺一個人對自身有何好處?如果不值得,真叫我們拿刀砍人,我們想必也是不願意的,這就呼應了呂祖謙的結論,要勸諫君王,跟勸世是一樣的,非要讓人明瞭、覺悟了,否則再怎麼述說天國近了,或是末日將到,一樣無法改變人的行為,臧僖伯最後還是沒有讓隱公明瞭、覺悟,所以隱公繼續觀魚,也不認為觀魚到底有何不妥?